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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经验座谈会召开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要求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推进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2016年9月5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组织召开了试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经验座谈会,来自中国环科院、上海等15个城市大气环境保护管理人员与科研人员,以及中国清洁空气联盟和美国能源基金会的相关专家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段光明处长主持,环保部规划院王金南副院长介绍了城市大气环境达标管理的整体要求与管理思路。环保部规划院大气部雷宇副主任针对《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指南》)的编制过程与主要内容作了主题报告,石家庄市、沈阳市、上海市、武汉市、深圳市、兰州市环保局分别介绍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编制经验。与会人员充分交流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焦点问题,深入探讨了城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与程序,并对《指南》草案提出了修改完善建议。下一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将在梳理座谈会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南》,尽快完成《指南》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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