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中国建筑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行性研究

中国建筑行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行性研究

发布日期:
20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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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使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受到限制,导致碳排放权变得稀缺,从而催生了全球的碳市场和碳排放权交易。近几年,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体系的安排下,碳交易已逐步成为各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的首选工具。

在国际碳交易体系中,中国目前是全球CDM市场最大的供应方,然而CDM在建筑领域发展缓慢,除了CDM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外,建筑领域的特点与障碍也是CDM项目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包括:(1)建筑项目周期长,单个项目应用CDM机制减排量少,单位成本高,市场风险大。(2)项目基准线确定困难。(3)适用于中国国情的建筑类的CDM项目方法学较少。(4)建筑项目业主多元化导致CER分配困难。中国建筑领域中的PCDM项目发展也同样滞后,主要原因包括:(1)项目执行过程中缺乏符合中国建筑节能特点的方法学;(2)协调管理机构资质限制和能力不足;(3)国内缺乏配套的政策等。由于国际气候谈判不确定性和CDM发展前景黯淡,我国建筑领域的CDM(PCDM)发展也受限,要为建筑领域节能减排项目寻找新的融资渠道,培育国内碳交易市场无疑是最可行的选择。

与国际区域性碳交易市场相比,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刚刚起步,目前仅限于零散的自愿性碳减排交易。201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就自愿碳减排项目减排量核查、签发、登记和交易等做出规定,标志着我国碳市场建设迈上新台阶。自愿性碳交易市场是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的过渡性安排,重点解决碳排放基础能力建设和作为先期行动的碳减排量核证和注册登记确权问题。随着国际谈判压力不断增大,我国碳市场建设重点必将转向基于强制性的区域碳交易,但我国这方面在制度设计,包括法规框架、政策体系、技术路线、交易机制与流程还没建立起来。“十二五”期间,在国家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统一部署下,建筑行业也在考虑建立国内的碳交易体系和交易机制,从而为进一步利用低成本的市场激励机制,促进建筑节能和低碳技术的应用发展,以及为国内既有建筑改造和低能耗建筑开发提供资金补偿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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