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河南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机制研究2011

河南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机制研究2011

发布日期:
2011-09-01
作者:

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应归于产业结构调整援助政策,需要健全的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的市场竞争,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长效机制。我国政府在落后产能的淘汰中偏向于强制性的行政机制,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在确定高耗能行业强制性淘汰目标时,没有科学、完整的淘汰机制,使得在落后产能淘汰中和淘汰后出现很多问题。对于火电行业,关停落后的小火电机组有时会涉及到整个企业,而且随着科技进步先进的机组也会逐步成为落后的机组,也会被国家强制淘汰。因此淘汰火电落后机组同时应兼顾电力的供需平衡,将关闭小机组与上高效的大机组有机结合起来,根据科学、合理的评价淘汰落后产能的方法,淘汰电力落后小火电机组。

本论文旨在以量化的评价手段淘汰火电行业落后的小火电机组,从机组能耗和资源消费、环境污染、企业的经济效益等,从技术性层面建立指标体系,到指标权重的确定等几个步骤来确定一套火电落后产能的评价方法,同时对社会影响方面进行分析,对国家现行的淘汰产能政策提出措施和建议,构建完整的退出机制。这样可帮助中小企业自行评判落后的产能,对火电企业的落后产能有一个科学、完整、客观和全面的评价,也为政府建立淘汰产能目标和退出机制提供科学依据,从而优化升级火电行业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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